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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黄帝四经》道 法

来源:  作者:  发布时间:2006-11-20  字体:[

道 法

 

道生法。法者,引得失以繩,而明曲直者也。

故執道者,生法而弗敢犯也,法立而弗敢廢也。

故能自引以繩,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。

虛无刑,其寂冥冥,萬物之所從生。

生有害,曰欲,曰不知足。

生必動,動有害,曰不時,曰時而背。

動有事,事有害,曰逆,曰不稱,不知所爲用。

事必有言,言有害,曰不信,曰不知畏人,曰自誣,曰虛誇,以不足爲有餘。

故同出冥冥,或以死,或以生;或以敗,或以成。禍福同道,莫知其所從生。

見知之道,唯虛无有。虛无有,秋毫成之,必有刑名。刑名立,則黑白之分已。

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,无執也,无處也,无爲也,无私也。

是故天下有事,无不自爲刑名聲號矣。

刑名已立,聲號已建,則无所逃跡匿正矣。

公者明,至明者有功。至正者靜,至靜者聖。无私者知,至知者爲天下稽。

稱以權衡,參以天當,天下有事,必有巧驗。

事如直木,多如倉粟。鬥石已具,尺寸已陳,則无所逃其神。

故曰:度量已具,則治而制之矣。絕而複屬,亡而複存,孰知其神。死而復生,以禍爲福,孰知其極。反索之无刑,故知禍福之所從生。

應化之道,平衡而止。輕重不稱,是胃失道。

天地有恆常,萬民有恆事,貴賤有恆立,畜臣有恆道,使民有恆度。

天地之恒常,四時、晦明、生殺,輮剛。萬民之恒事,男農,女工。貴賤之恒立,賢不宵不相放。畜臣之恒道,任能毋過其所長。使民之恒度,去私而立公。

變恒過度,以奇相禦。正、奇有立。而名形弗去。

凡事无小大,物自爲舍。逆順死生,物自爲名。名刑已定,物自爲正。

故唯執道者能上明於天之反,而中達君臣之半,富密察於萬物之所終始,而弗爲主。故能至素至精,悎彌无刑,然後可以爲天下正。

——《道法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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